垄断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垄断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3-04-13 16:54:30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垄断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1)规模经济。如果对于一个市场的全部需求,只能容纳一个厂商获得,多一个厂商都会使所有厂商亏损。

(2)对生产要素的垄断。一旦生产者控制了整个行业的产品原材料,而其他生产者无法获得这种原材料时,那么,该生产者就成为该行业的垄断者。

(3)法律保护。例如,专利保护。

(4)特许经营。政府在某个行业内授权某家厂商垄断经营某种产品被称为特许权。特许经营的例子很多,大到公用事业、邮政、广播媒体,甚至是奥运商品,小到区域性的垄断商品,比如校园内等。

(5)网络经济。网络经济的方兴未艾使得网络经济成为垄断的另一个原因,这与规模经济比较相似,所不同的是网络经济是通过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而作用于市场需求方面的,因为人的需求行为是相互影响的。

其他。例如,垄断厂商具有原料供货、生产技术与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垄断厂商还可以通过合并、接管以及各种佥及不佥的手段维护其垄断地位。

二、垄断行为有哪些形式

1、卡特尔(源自法语Cartel),原义协定或同盟,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垄断联合。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在生产上、贸易上、财务上和法律上都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因此,卡特尔这种垄断联合并不稳固。但如果违北共同协议的规定,也会受到罚款、撤销享受的特权等处罚。德国曾是卡特尔最为盛行的国家。–卡特尔主要是在销售领域。

2、辛迪加(法语Syndicat),原义是“组合”、”联合”。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指同一生产部门的少数大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通过签订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而建立的垄断组织。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上、法律上保持独立,但在商业上已失去了自主性。辛迪加较卡特尔牢固。–辛迪加主要是在采购与销售领域。

3、托拉斯(英语Trust的音译),是较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指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关系的企业为了垄断某些商品的产销,以获得高额利润而组成的大垄断企业。以其组成的方式不同,有分为各种类型。如以金融控制为基础的托拉斯、以企业合并为基础的托拉斯等。托拉斯在美国最为普遍。—托拉斯的作用覆盖整个采购、生产、销售,它可说就是一个大的垄断的企业。

4、康采恩(来自德Koncern),原义为多种企业集团。这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垄断组织形式。它指它分属于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在一起,以其中实力最为雄厚的垄断企业为核心组成的多种企业集团。康采恩通常以金融控制为基础,其核心可以是大银行,也可以是大工业企业。

相关法律规定:

《反垄断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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